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一)治疗不孕症、早孕反应及保胎的;

  (二)因犯罪、酗酒、自伤、他伤造成妊娠终止的;

  (三)属于新生婴儿的;

  (四)因医疗事故所致的;

  (五)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终止妊娠的;

  (六)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的;

  (八)未经批准自行恢复生育手术的;

  (九)治疗生育并发症及合并症的;

  (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目录规定项目的;

  (十一)其他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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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0-05-1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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