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二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加快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冀政办〔2017〕145号)、《石家庄市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登记名称: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石家庄市糖尿病医院;英文名称:The Second Hospital of Shijiazhuang ,Shijiazhuang Diabetes Hospital,地址:石家庄市华西路53号/石家庄市工农路425号。
第三条 办医主体: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差额拨款)、医疗收入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石家庄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办医宗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第八条 办医方向、创新目标、功能定位:以糖尿病医院建设为龙头,以发展口腔科学为重点,以优势学科群为支撑,坚持中西医并重;实现河北省糖尿病医学中心、三级甲等糖尿病专科医院建设的目标;依托京津,建设服务全生命周期、较高外向度、专科特色突出的公益性综合医院。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委员会,并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下设党支部。
第十条 党委是医院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第十一条 党委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机构设置、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
(三)负责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建立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机制;
(四)完善人才引进与培养的管理办法,搭建成长平台,建立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党支部及党小组,在党委领导下,严格开展组织生活,抓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一岗双责”,警示教育常态化,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八)团结、鼓励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医院发展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九)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设立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党务工作机构,按照党委确定的工作职责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预算,确保党建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五条 医院最高权利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是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执行团队。
第十七条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功能定位,内设临床、医技科室和科学研究等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 根据医院管理需要,内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保障等部门。
第十九条 设立专业委员会(医院管理委员会、技术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等),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批准,设立河北省糖尿病基础医学研究重点实验室、石家庄市糖尿病研究所、石家庄市口腔疾病研究所。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医院院长由举办方任命,是医院的法人代表,实行任期目标考核管理下的年薪制。
第二十三条 副院长人选由院长提名,党委会议研究通过,报上级批准,任期不超过本届院长任期。
第二十四条 医院中层干部的任命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党委批准,实行聘任制,聘期不超过本届院长任期。
第二十五条 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和政府要求,因需设岗,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领导人员按要求接受政府评价和考核。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医院管理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
权利运行规则,提高医院运行效率。
(一)民主管理
1.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
2.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切身利益;
3.实施党务、院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决策机制
1.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同意;
2.医院发展计划、“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须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决定;
3.医院发展规划、年度任务目标、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医疗安全
1.严格落实行业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并执行医疗核心制度和各项诊疗操作规范;
3.制定确保医疗核心制度和各项诊疗操作规范得到执行和落实的责任监管和环节控制制度;
4.制定并完善患者安全评价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
5.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疗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落实院、科两级责任制。
(四)人力资源管理
实行岗位管理,编制内外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进行统筹考虑,医务人员薪酬在总量内自主分配,不与药品等业务收入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根据需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医院发展的其他分配方式。
(五)资产使用原则
1.制定并完善医院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2.制定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的相关措施。
(六)财务管理
1.落实并执行政府会计制度;
2.主管院长(总会计师)统筹管理医院经济高效运行;
3.实行预算管理,强化成本控制,推进并逐步实施全成本核算;
4.引入第三方审计,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5.形成年度财务报告,按要求公开信息。
(七)绩效考核
1.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分类考核实施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对临床、医技、行政、后勤等实行岗位管理;
3.明确考核指标,体现社会效益、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等元素;
4.分配向劳动强度大、风险高的岗位倾斜,落实同工同酬;
5.考核结果与医务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八)人才培养
1.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
2.鼓励在职学历提升,落实继续医学教育;
3.承担政府责任,为社会培养糖尿病专科医生和健康教育护士;
4.与国际知名大学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开展科学研究、临床教学、学术交流,共同培养高层次人才。
(九)科研管理
1.健全科研管理机构,完善科研管理制度;
2.推进河北省糖尿病基础医学研究重点实验室建设;
3.揭示人类基因组学与糖尿病及并发症发生发展中的关系;
4.加速糖尿病基因检测芯片及试剂研发进程,获得成果进行转化;
5.开展糖尿病与口腔疾病相互关系的临床和基础研究;
6.建成临床药学基地,并开展工作;
7.完善科研奖励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十)后勤管理
1.根据政府规划编制,在医院基础建设过程中,做好项目的前期论证和过程审批,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2.根据医院业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
3.建立完善的医学装备、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存储、供应流程;
4.制定基础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5.根据医院需要,后勤保障等向社会购买服务;
6.明确廉政风险点,纪检、审计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一)信息管理
1.建立健全符合国家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
2.根据现代医院管理需要,研发和引进子系统;
3.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4.石家庄市糖尿病专病医联体内实现互联互通;
5.配设安全防范工具,确保医院和患者信息安全;
6.支撑城市医联体建设,为落实网格化管理、分级诊疗奠定基础。
(十二)便民惠民服务
1.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医联体建设,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2.人均就医费用增长控制在合理区间;
3.落实四合理(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长效管控机制;
4.落实京津冀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降低患者就医负担;
5.畅通绿色救治通道,实施预约诊疗、异地结算、优质护理、志愿服务等便民措施;
6.持续改善就医环境,提高患者就医舒适度;
7.持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8.根据政策要求,对贫困患者等实施相应救助。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九条 依法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医院事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十条 盘活医院资产,并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核实盘盈、盘亏原因,及时依规处理,保证账实相符,确保高效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管控牵制制度,保证现金流充足、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要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关于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转让,经评估后,收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无形资产获取发生的支出,按规定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四条 资产出租、出借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请示审批。
第三十五条 涉及对外投资,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请主办方同意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医院可依法依规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资产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由政府决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八条 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党务、院务信息: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要求,公开有关党务信息;
(二)医院章程;
(三)医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四)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计划;
(六)“三重一大”事项;
(七)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政府、医院、职工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政府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拥有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2.拥有监督权,监管医疗安全、费用控制、规模设置、审计监督、行风建设及问责等;
3.制定考核评价目标;
4.选拔任用医院领导人员。
(二)义务:
1.指导医院开展经营管理;
2.依法保护医院正常从事诊疗活动,确保医院运行安全;
3.满足医院从事诊疗活动所需要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设备配置、项目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等专项资金需求;
4.给予医院经营合理的资金补偿。
第四十条 医院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经营管理权:内部人事管理、科室专业设置、中层干部任用、内部绩效考核和分配;
2.用人自主权:在编制总量内,自主公开招录人员,人员入编由医院确定;
3.依法获取国家规定的补偿经费及设备设施;
4.向政府建议权;
5.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履行政府要求的公益性责任;
2.依法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3.履行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急诊救治、医疗、教学、科研等责任;
4.依法承担医疗保障、灾害医疗救援、医疗救助等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5.接受行业指导、政府监督考核评价。
第四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法参与医院经营管理的权利;
2.对决策和管理的知情权;
3.依法执业的权利;
4.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待遇的权利;
5.接受医院培训教育的权利;
6.对改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建议权;
7.受到尊重的权利;
8.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服从医院领导、维护医院利益的义务;
2.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交办任务的义务;
3.遵守职业纪律、保守医院秘密的义务;
4.宣传医院文化、塑造医院形象的义务;
5.勤奋学习、更新观念、创新工作的义务;
6.忠诚于医院、拼搏奉献的义务。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四十二条 树立正确的办院理念,弘扬“团结爱院 敬业为民”的医院精神,恪守服务宗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四十三条 制定文化建设规划,明确医院文化目标和方向,塑造价值文化、形象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
第四十四条 以医院家文化为引领,关心爱护职工身心健康,尊重职工劳动成果和辛勤付出,增强职工职业荣誉感。
第四十五条 采用多种形式培先树优,以优秀中青年医师、优秀护理工作者等先进典型人物为引领,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医学人文精神。
第四十六条 建立医德医风动态考评制度,将医德医风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四十七条 以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为目标,发挥青年文明号带动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八条 加强意识形态建设,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舆情监控和责任追究。
第十章 监督机制
第四十九条 政府监督
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五十条 内部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按权限对医院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医院审计科依规对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三)医院通过中层干部周例会形式,将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党纪监督
医院纪委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二条 社会监督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一章 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
第五十三条 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由政府决定。
第十二章 章程修订
第五十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职工代表大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四)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
第五十五条 发生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启动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重新备案登记。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自备案之日起生效。